入学就业查乙肝要立刻叫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月10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上述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政府提出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提供相关检测
据介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曾于2007年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乙肝项目检测是指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俗称“乙肝五项”)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HBV-DNA)等。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乙肝检测报告只能由本人拆阅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通知》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在入学、就业体检中停止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通知》要求,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党政机关要带头执行
《通知》要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教育机构违反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乙肝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
《通知》还要求,教育部门要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要充分发挥媒体和医学专家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摘自<健康报>